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梧州市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422执1371号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柱彬,广西合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梧州市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422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04民终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工程款2980312.23元及逾期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5022.50元、申请执行费32653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等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财产进行调查:于2023年11月1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存款3136220.73元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但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就(2022)桂0422民初1550号、(2023)桂04民终589号民事案件仍在申诉过程中,案款暂时不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桂0422执13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