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国安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503执恢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雀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8084XF。 法定代表人:郑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海国安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海市海景大道128号中信国安北海第一城首开区7幢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24052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海国安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桂0503民终1523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广东长江电缆有限公司对北海国安城市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号为(2023)桂05破申2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0503执恢2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