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1756号
原告:西安恒大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58318289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8084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西安恒大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在人民法院通知其缴费后仍拒不缴费且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恒大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