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亮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02民初2601号 原告:广西亮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北一巷6号川海·汇景龙湾4栋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409338389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45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亮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亮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亮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银 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