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桂1102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广西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建设东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新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建设东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新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桂1102民初4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向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7052514.08元及截至2023年8月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947935.25元及后续违约金。(2)向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到期质保金15673526.38元并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3)向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已到期质保金964329.94元。(4)向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5)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6782元、申请执行费148877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贺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向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新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正在被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处置过程中,本院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等情况记录存档。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完全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除被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处置的财产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继续执行,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便于之后的案款发放,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但不解除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的各项强制执行限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桂1102执5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