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321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457U(18-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县兴坪镇书家堡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1327410976G。 法定代表人:**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3民终20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广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为3709********内存余额11939元、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为6600********内存款558元、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为6600********内存款2376元、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为6600********内存款33340元。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回标的48213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缴款义务,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 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