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109执保13号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145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103378.5元,开户行、账户:1.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仙葫支行、805018231200001,实际冻结0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支行、45050159715500000464,实际冻结3476.24元;3.工行广西南宁市仙葫支行、2102116919100054806,实际冻结1257.92元;4.中国银行南宁市***支行、611974166939,实际冻结3558.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止; 2、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103378.5元,开户行、账户:1.广西恭城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拱辰分理处、331811010102254265,实际冻结0元;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长虹路支行、6217996110000938826,实际冻结0元;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通泰路营业所、606111013200067246,实际冻结0元;4.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青环路支行、6223356300297664,实际冻结0元;5.兴业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552010126213765549,实际冻结0元;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越路支行、6227003377880020773,实际冻结0元;7.交通银行南宁金源支行、6222600760011565790,实际冻结0元;8.工行广西南宁市金湖北支行、2102132001000479931,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止; 3、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103378.5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支行、6210985510007984947,实际冻结8.48元;2.中信银行长沙万芙路支行、6226961601226184,实际冻结6.5元;3.中信银行长沙万芙路支行、6226901604293344,实际冻结7.31元;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北路支行、6217003370013269590,实际冻结25049.16元;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6228430837003016470,实际冻结739.57元;6.工行广西南宁市钢贸支行、2102050001003146618,实际冻结892.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止; 4、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103378.5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6227003378320070980,实际冻结600609.32元;2.中国银行南宁市***支行、618475604788,实际冻结25005.80元;3.交通银行南宁金源支行、6222620760000924707,实际冻结15.2元;4.工行广西天等县支行、2112118001007139247,实际冻结79.76元;5.工行广西南宁市仙葫支行、2102116901015520752,实际冻结4.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415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