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中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109执保107号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中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 关于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中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3)桂0109民初218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5146243.33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银行宁波庄市支行、367565332586,实际冻结31993.35元;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骆驼支行、3901160401107546021,实际冻结1497.33元;3.浙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6223093320013847530,实际冻结563.12元;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区云龙科技支行、6221503320014620900,实际冻结14.71元;5.招商银行宁波分行镇海支行、6214835812128138,实际冻结1663.4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21日至2024年2月20日止; 2、冻结被申请人**中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5146243.33元,开户行、账户:1、浙商银行宁波镇海支行、6223093320013472602,实际冻结16491.09元;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新里镇营业所、605153112200254219,实际冻结1717.65元;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南大街支行、6217975150004239578,实际冻结1680.16元;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华城泊郡支行、6217004220017323332,实际冻结1180.14元;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桑田路支行、6210811590001567625,实际冻结3065.37元;6.中国银行镇海分行营业部、351957222146,实际冻结1423.39元;7.浙商银行宁波镇海支行、6223093320013472602,实际冻结16491.0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21日至2024年2月20日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中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5146243.33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银行宁波新天地支行、402658837111,实际冻结1815.93元;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庄市支行、39256001040011396,实际冻结515.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21日至2024年2月20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桂0109民初21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