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景典钢结构有限公司

广西景典钢结构有限公司、鹤壁市祥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611执220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景典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
被执行人:鹤壁市祥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景典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壁市祥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鹤壁市祥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采取“四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祥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房产、股票等有价值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也未能使本案执结。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鹤壁市祥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且穷尽执行措施也不能使该案执结,经和申请执行人广西景典钢结构有限公司约谈,同意终结(2015)豫淇滨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广西景典钢结构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祥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姜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