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景典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六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典。
被执行人: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莫乔秀。
本院在执行广西景典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广西百程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保险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显杰
审判员 苏灵艳
审判员 黄文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施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