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27民初3841号
原告:***,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威海,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景典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六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747979157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南宁荣波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桂春路南二里8号和兴大厦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L1W2N99。
法定代表人:于秀玲。
原告***与被告广西景典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荣波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国安负担。
审判员苏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