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02民初1567号
原告:广西景典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六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747979157E。
法定代表人:李典。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恒亮,广西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颜莎,广西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体育中心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71769200。
法定代表人:招展。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庆,广西邦泰(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畔,广西邦泰(玉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中山北路7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08684559B。
法定代表人:赵干云。
被告:沈进铜,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告:李振清,女,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原告广西景典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沈进铜、李振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广西景典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与四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景典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25元,减半收取为55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景典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健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贵海
书 记 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