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204民初1076号之一
原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邕路3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4626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管理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潭中东路17号华信国际大厦A座十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律师。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苍海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L7FEC1Y。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依法减半收取235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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