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003民初1543号
原告:广西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隆平大道C2区26宗拍卖地B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56403764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邕路3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001986046260。
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青秀区。
被告:***,男,1966年7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
被告:***,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第三人:***,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广西顺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业公司)与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建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广西顺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817101.1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付工程违约金3560602.80元;3.判令被告承担连带支付第三人***的工程劳务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开发协议书》,2015年10月10日,原告的股东***、***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书》。之后,被告***、***引进被告***挂靠的被告矿建公司。2015年1月9日被告矿建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田阳县凤凰新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田阳县××道××路延长线交汇处的凤凰新城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矿建公司承建施工。2015年8月原告通知被告进场施工。被告矿建公司将该项目工程发包给被告***、***承包,被告***、***又将该项目工程劳务发包给第三人***。被告施工后,原告于2017年11月19日代被告矿建公司向案外人广西佳原物资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3803887.73元、向被告***及案外人***支付工程款1683108.74元、向案外人***支付74655元、向案外人***、***支付23401.58元、***25926.20元、***土方开挖外运63400元、***水泥款6760元、广西中意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13500元。2015年11月,被告矿建公司完成框架主体封顶(未砌砖墙)后,无故停工造成烂尾楼,影响原告的信誉,原告多次联系被告矿建公司及工程负责人***、***、***,要求尽快复工并完成剩余工程施工遭到拒绝。为避免更大损失,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被告矿建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于2016年10月30日通过广西日报公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但被告至今未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已生效。被告未履行《开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田阳县凤凰新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构成严重违约,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60602.80元(4877538.08元×0.04%×5年)。第三人***的工程劳务费经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2018)桂1021民初226号和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10民终1771号民事判决,应由五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12月7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桂02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广西新峰钢构有限公司对矿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3月9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桂02破5号决定书决定指定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担任矿建公司管理人。2022年5月7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民辖89号《关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衍生诉讼指定管辖的请求的批复》,该批复同意柳州中级人民法院将矿建公司破产衍生诉讼指定管辖问题的指示,同意移送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移送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