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漓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祝建月诉广西漓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25民初32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漓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上海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县兴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兴安镇双灵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西漓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兴安县兴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漓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兴安县兴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广西漓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兴安县兴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西漓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兴安县兴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漓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兴安县兴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