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漓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西漓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325民初280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西兴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漓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鲁山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11455888X(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被告广西漓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廖**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赵忠杭
人民陪审员罗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