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5民初1083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宏,广西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漓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鲁山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苏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漓昇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2年5月1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欧阳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紫娟
书 记 员 杨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