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7民申5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容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江门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3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再审申请人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江门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岑崇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覃乃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