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江门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03执22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东仓里79号之五首层13-16A-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86408333R。
负责人:林耀联。
被执行人: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城镇金珠街太爷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200510339A
法定代表人:韦宜光。
被执行人:林耀联,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江门分公司、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林耀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703执228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黄文中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潘佩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