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03执22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东仓里79号之五首层13-16A-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86408333R。
负责人:林耀联。
被执行人: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城镇金珠街太爷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200510339A
法定代表人:韦宜光。
被执行人:林耀联,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江门分公司、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林耀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703执228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黄文中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潘佩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