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

眱观炽、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江门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03执2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东仓里79号之五首层13-16A-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86408333R。 负责人:***。 被执行人: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城镇金珠街太爷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200510339A。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诉被告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江门分公司、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703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粤07民申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指令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案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粤0703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撤销本院(2018)粤0703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2、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江门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向***支付工程款9717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9717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其中,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后广西容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粤07民再17号民事调解书,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江门分公司与***之间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的(2018)粤0703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703执251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