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4民初443号
原告: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莲花山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06543223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城镇金珠街太爷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20051033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2021年8月2日,原告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19712元),由原告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5000元),因原告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