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定区顺远彩钢卷闸门安装部、***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102民初400号
原告:安定区顺远彩钢卷闸门安装部,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加油站斜对面。
经营者:**。
被告:*洪兵,男,汉族,约43岁,重庆市人,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万通路1号西城紫都二期一区2单元1-1。
被告: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西南大道中安小区B幢1号5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定区顺远彩钢卷闸门安装部与被告周洪兵、被告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安定区顺远彩钢卷闸门安装部以与被告周洪兵、被告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被告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定区顺远彩钢卷闸门安装部撤回对被告周**、被告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8元,由原告安定区顺远彩钢卷闸门安装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