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财保109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巢湖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9月4日出生,住合肥市肥西县。
被申请人: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西南大道中安小区B幢1号502室,公民身份号码91450500********。
法定代表人:张金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维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584043T。
法定代表人:吴福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周圣祥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房产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周圣祥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皖(2019)巢湖市不动产权第5××1号]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29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