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7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4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12民终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支付406939.62元;(2)向***、***、**支付**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004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两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可足额偿还本案债务,本院遂于2022年9月26日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417572.56元用以履行本案义务,其中支付给申请人***、***、**本金406939.62元、**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4628.94元,缴纳执行费6004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12民终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