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4民初4249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2418569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涌,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创正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玉洞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P1Q2T。
法定代表人:高屾。
被告: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南大道中安小区B幢1号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28288631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南宁车亿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9号**大厦18层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N9RWK7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18号夹1-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06RW8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七号桥东侧天津金源泰化工有限公司院内三号楼一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781341R。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君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泊头市**再生物资回收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文庙镇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MA07M7KG06。
法定代表人:许会。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科易小贷公司)与被告***创正和置业有限公司、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车亿站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利***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君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后因被告天津市利***商贸有限公司等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易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涌、***,被告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余6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易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创正和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187,593.78元及利息(利息以1,187,593.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LPR),自2022年2月4日起计付至全部清偿时止,暂计算至本案起诉之日为4213.52元);2.请求判令其余被告对前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保全费、公告费以及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创正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后五位:70305)。汇票载明:出票人为被告***创正和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兑人为被告***创正和置业有限公司,贴现保证人为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22年2月4日,汇票可再转让,汇票金额为1,187,593.78元。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其他被告为上述汇票的背书人。2021年2月20日,被告重河北君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合同》,并于同日将上述汇票向原告申请贴现。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被告河北君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计支付了贴现款2,459,590.26元,被告河北君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同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现票据到期,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被拒绝,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其将票据背书给被告广西南宁车亿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是根据案外人的委托,其与被告广西南宁车亿站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无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广西南宁车亿站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告取得票据不合法,原告不享有票据权利。二、原告未举证证明与前手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票据取得的合法性,原告不享有票据权利,无权向其行使票据追索权。三、原告未行使票据第一顺序的付款请求权,无权直接行使票据第二顺序的追索权,故其无需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四、原告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无权向其行使追索权。同时,其保留追究原告赔偿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造成其的损失。故请求驳回原告对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请。其余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20日,泊头市**再生物资回收公司向原告科易小贷公司申请商业汇票贴现,双方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合同》,贴现商业汇票号码为:230861100003220210205852870305,汇票金额1,187,593.78元,承兑人***创正和置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1年2月5日,到期日2022年2月4日;原告科易小贷公司向泊头市**再生物资回收公司支付了前述票据贴现款。另票据号码为23086110000322021020585287030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创正和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创正和置业有限公司,贴现保证人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该票据记载可再转让,出票人及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背书情况如下: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南宁车亿站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利***商贸有限公司、泊头市**再生物资回收公司、科易小贷公司。2022年2月4日,原告科易小贷公司在电子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中就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该汇票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庭审中,该票据客户端查询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另查明,原告科易小贷公司经金融主管部门审批准许从事票据贴现经营。被告泊头市**再生物资回收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利***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锌锭买卖合同关系。
上述事实,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商业汇票贴现合同及贴现清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重庆两江新区众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到庭原、被告**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可以通过贴现方式将票据权利转让,但票据贴现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经查,原告科易小贷公司系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具备从事票据贴现的合法资格,被告河北君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贴现方式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权利转让给原告科易小贷公司,原告科易小贷公司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经查,原告科易小贷公司在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提示付款,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绝付款,原告科易小贷公司在被拒绝付款后依法取得票据追索权,其有权不按照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一人、数人行使追索权,其选择向案涉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创正和置业有限公司,保证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背书人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南宁车亿站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利***商贸有限公司、泊头市**再生物资回收公司行使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等,故原告科易小贷公司要求上述7被告支付票据款1,187,593.78元及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利息应为以票据款1,187,593.78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4日起至票据款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前述7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故被告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其系“贴现”后手及否认原告合法持票人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余辩称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余6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创正和置业有限公司、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车亿站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利***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君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票据款1,187,593.78元及利息(以票据款1,187,593.78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4日起至票据款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创正和置业有限公司、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车亿站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利***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君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苒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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