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国、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03执保110号 申请人:***,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申请人:**国,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桂平市。 被申请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二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748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国、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3)湘1103民初2622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本院现已经冻结被申请人**国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保全完毕,如期满后,申请人需续行申请冻结的,应在期满之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申请书。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3)湘1103民初262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