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302民初832号
原告:柳州市中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城站路东站一区28-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4206875X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桐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桐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二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74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乐县。
原告柳州市中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愿意主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中业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9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1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中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旭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