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40726号
原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环城西二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亿创街1号3楼。
法定代表人:王轶夏,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采用独任制于2022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在三日内向盛丰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7992843.3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992843.3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之日,暂计至立案之日为489361.84元);2.判令***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及案件受理费。
事实及理由:2016年8月,***公司为发包人,盛丰公司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订《广东事业部广州绿地城G地块项目消防工程(标段1)合同》(以下简称《消防工程合同》),约定由盛丰公司承建广州绿地城G地块项目消防工程(标段1),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9725308.56元,固定单价,专用条款第23.1.1条约定本工程采用合同(含税)价格包干的方式承包。《消防工程合同》第一部分第6.3条第4项约定工程结算款总额的5%作为保修金,发包人应在约定的工程保修期满一年后,将剩余工程保修金额的40%无息清还予承包人;工程保修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将剩余工程保修金额无息清还予承包人。专用条款34.1条约定工程保修期为两年。《消防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33.4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签订后,盛丰公司依约施工。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及现场条件等导致增加工程量合计902877.67元,***公司与监理单位对此给予了工程签证确认。该工程于2018年9月21日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移交***公司使用后于2020年9月21日保质期满。工程竣工验收后盛丰公司依约向***公司提交竣工结算资料,2020年6月18日,***公司已收到盛丰公司按其要求再三调整的竣工结算申请资料,2020年8月4日,***公司确认盛丰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齐全。但***公司百般拖延结算,至今未向盛丰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
盛丰公司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公司违约拖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系违约行为,损害了盛丰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工程合同金额为19725308.56元,加上增加工程量902877.67元,减去***公司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12635342.85元,***公司应付的工程结算款为7992843.38元。在盛丰公司多番催促下,***公司至今仍拖欠盛丰公司工程结算款未付,盛丰公司现被迫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针对盛丰公司第一个诉讼请求,工程款结算本金因涉案工程尚未完成结算,我方申请鉴定,以鉴定结果作为工程造价,未付款以鉴定的工程造价减去已支付款项为准。对于利息部分,我方认为因为涉案合同尚未完成结算,不应当计算利息,请求法院驳回盛丰公司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盛丰公司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包括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016年8月,发包人***公司(甲方)与承包人盛丰公司(乙方)签订了《广东事业部广州绿地城G地块项目消防工程(标段1)合同》,约定乙方承建位于广州中新知识城南起步区九龙大道西侧H地块的广州绿地城G地块项目消防工程(标段1),工程内容:广州绿地城G地块项目消防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挡烟、防排烟、防火卷帘、气体灭火等、所有消防设施第三方检测、消防验收。工程承包范围: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有关文件,承包工作内容包括G地块的T1-T3栋塔楼及其地下室的消防工程,不包括MALL及其地下室部分的消防工程。合同工期400日历天。合同价款19725308.56元,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类型:合同单价固定不变,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合同价款支付方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的70%,交付使用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工程结算款总额的5%作为保修金,发包人应在约定的工程保修期满一年后,将剩余工程保修金额的40%无息清还予承包人;工程保修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将剩余工程保修金额无息清还予承包人。
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委托广州宏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为监理单位,发包人派驻代表**,职务项目总经理,承包人代表***,职务副总经理。23.2条约定,若发生发包人原因提出的设计变更,均在结算时一并结清。由于上述变更引起费用的增减,承包人应在上述变更后十四天内对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变更的价值提交一份详细报告。该报告需经发包人派驻项目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专用条款34.1条约定,本工程缺陷保修期为竣工验收日起计3个月,工程保修期为竣工验收日起计2年。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33.4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合同签订后,盛丰公司依约进场施工。2017年12月8日,施工单位盛丰公司、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公司对广州绿地城G地块项目消防工程T2、T3栋的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2018年9月21日对广州绿地城G地块项目消防工程T1栋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质量验收意见:工程质量优良,一次性通过验收。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穗公消验字(2017)第1330号、穗公消验字(2018)第1135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广州绿地城G地块项目消防工程T1-T3栋消防验收合格。2020年6月,盛丰公司提交《工程结算申请单》,2020年6月18日,监理单位出具同意申请意见,***公司**确认。2020年8月4日,***公司的工程部、技发部、合约部经办人均在《结算齐全资料四方确认单》签名,确认资料齐全。并附《工程项目结算资料目录》及《现场确认单》《工程签证单》若干份。但***公司一直未给盛丰公司办理结算手续,双方发生争议,盛丰公司诉至本院。
庭审中***公司确认收到结算资料,已交给咨询公司审核。双方均确认***公司已经支付工程进度款12635342.85元。
诉讼中,盛丰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广州绿地城G地块项目消防工程(标段1)因设计变更及现场条件等导致增加工程量的造价进行鉴定。本院***确定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2023年3月2日,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确定:广州绿地城G地块项目消防工程(标段1)因设计变更及现场条件等导致增加工程量的造价为857033.98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盛丰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粤0112民初407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公司名下价值8480000元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广东事业部广州绿地城G地块项目消防工程(标段1)合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工期确认单》《工程结算申请单》《结算齐全资料四方确认单》《现场确认单》与《工程签证单》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造价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涉案工程的建设施工及竣工验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最终的工程结算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故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盛丰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广东事业部广州绿地城G地块项目消防工程(标段1)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履行。
盛丰公司已完成涉案工程,且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公司使用,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公司完成本案工程造价的认定。本案中盛丰公司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包括合同内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项目两部分。
(一)关***公司完成合同内的工程造价的认定。
《广东事业部广州绿地城G地块项目消防工程(标段1)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19725308.56元,合同内约定的工程施工范围,盛丰公司已经全部施工完成,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公司在盛丰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申请单》《结算齐全资料四方确认单》上**确认,足见双方对《广东事业部广州绿地城G地块项目消防工程(标段1)合同》约定合同价款19725308.56元无异议。合同内的工程造价19725308.56元,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认定。
对于合同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需根据设计变更、双方确认的签证等证据材料,参照合同约定,通过鉴定程序,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计价办法,若发生发包人原因提出的设计变更,均在结算时一并结清。双方均同意对合同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进行鉴定。本院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合法。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工程造价的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双方分别提供了鉴定材料,鉴定机构也进行现场勘查,本院对于鉴定报告初稿、终稿组织了双方进行质证。因此,本案鉴定报告的鉴定主体、内容、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根据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广州绿地城G地块项目消防工程(标段1)因设计变更及现场条件等导致增加工程量的造价为857033.98元,本院予以确认。
因此,盛丰公司完成本案工程造价应为20582342.54元(合同内工程造价19725308.56元+合同外增加工程造价857033.98元)。扣减双方确认***公司已经支付工程进度款12635342.85元,***公司尚需支付盛丰公司工程款7946999.69元,其中保修金1029117.13元(20582342.54元×5%)。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为竣工验收日起计2年,涉案工程最迟于2018年9月21日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因此,截止至2020年9月20日本案工程的保修期已经届满。因此,保修金1029117.13元***公司亦应支付。
关于利息。2020年8月4日,***公司已经收到盛丰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并注明资料齐全,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阻止工程款支付条件的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应从2020年9月2日起支付利息。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款总额的5%作为保修金,发包人应在约定的工程保修期满一年后,将剩余工程保修金额的40%无息清还予承包人;工程保修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将剩余工程保修金额无息清还予承包人。截止2020年9月20日本案工程的保修期已经届满,***公司未按约定返还保修金给盛丰公司。因此,保修金1029117.13元的利息,***公司应从2020年10月20日起支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46999.69元及利息(其中,以工程款6917882.5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以保修金1029117.1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77.54元,由原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118元,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059.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9010元,由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向鉴定机构缴纳的鉴定费,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64059.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鉴定费39010元,由其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给原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