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桂林市春雁钢材有限公司、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302执保156号 申请人:桂林市春雁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大村村民委员会大村马脚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3MA5NNAXE4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二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74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所审理的申请人桂林市春雁钢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桂林市春雁钢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776911.3元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3)桂0302民初281号、2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新宁支行账号1378********账户内1776911.3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