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422执1288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万汇街道金由路23号6栋202室,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666539029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环城西二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74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藤县中医医院,住所藤县藤州镇杉木冲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4224992783346。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医院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东莞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藤县中医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3)桂042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5311.7元及相关逾期给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并由被执行人藤县中医医院在尚未支付给被执行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7387元、被执行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藤县中医医院承担申请执行费6122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等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藤县中医医院财产进行调查:2023年9月26日元被执行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汇款90000元至本院代管款账户、2023年12月28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藤县中医医院31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案件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合计13509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但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藤县中医医院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案款暂时不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桂0422执12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