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981民初1206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八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北流市。

被告: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丰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1516277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2020年5月19日,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凌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