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贺州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81民初5761号
原告:贺州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新燕村大排山脚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559447970M。
法定代表人:陈仕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广西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丰顺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15162775A。
法定代表人:谢瑞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龙敏,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临桂区。
原告贺州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龙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贺州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以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州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66元,减半收取计32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水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良妹
书 记 员 杜钟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