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南宁建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蔡莹与被申诉人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抗诉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3-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抗字第74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宁建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莹。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南宁建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蔡莹与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桂民二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及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5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沈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