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北民初字第71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甘安能,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蝶山区西环路中段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电网公司玉林供电局,住所地玉林市教育东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曾颜。
被告***。
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5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88元,减半收取24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