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桂林圣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3民初3148号
原告: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梧州市西环路中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1991464607(1-1)。
法定代表人:吕家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秋生,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圣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灵川县定江镇八里街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3486161649。
法定代表人:吴卫东,董事长。
原告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桂林圣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
月13日立案,原告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桂 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丽娟
书 记 员  房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