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3民初3254号
原告: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西环路中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1991464607。
法定代表人:吕家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江,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原告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雨诺
书 记 员  劳琰婷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