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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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05民初2065号
原告: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西环路中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19914646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梧州市创亿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三龙大道86号第18.19幢负一层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LA4GQ5T。
法定代表人:**坤。
原告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创亿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梧州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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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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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