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华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华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406民初1388号
原告:广西梧州华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151169983。
法定代表人:陈志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勤,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单,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苍海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L7FEC1Y。
法定代表人:傅明芳。
原告广西梧州华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梧州御湖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勤、刘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恒大梧州御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华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00,582.44元及违约金50,761.82元(以延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计算违约金,从2021年3月19日开始暂计至2021年9月3日,之后另计算至付清款项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梧州恒大绿洲首期主体楼栋1—21#楼及影城、2#、3#商业永久供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梧州恒大绿洲首期主体楼栋1-21#楼及影城、2#、3#商业永久供电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由原告负责上述工程的施工活动,原告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通电后移交手续、按被告要求的格式提交真实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经被告审核确认,被告于审核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施工结算价的97%。2020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表,该表通过被告工程部审批盖章确认,并由负责人签字。2021年3月1日,恒大地产集团广西公司预决算部编制《工程决算书(最终结算金额)》,确认上述工程结算金额为6,609,689.57元,并由恒大地产集团广西公司预决算部与原告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扣除质保金,被告应于2021年3月19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11,398.88元,但至今为止,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10,816.44元,尚欠工程款2,500,582.44元,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的第二部分《施工类合同通用条款》第25条第14款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恒大梧州御湖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1日,被告作为发包人(甲方,下同)与原告作为承包人(乙方,下同)签订《梧州恒大绿洲首期主体楼栋1-21#楼及影城、2#、3#商业永久供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梧州恒大绿洲首期主体楼栋1-21#楼及影城、2#、3#商业永久供电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本合同包干总价(含税)为5,792,698.97元。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为1.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固定总价的3%的履约保证金或提交合同固定总价5%银行履约保函,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逾期未交付的,甲方有权在任意款项中扣除;2.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且乙方进场施工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即合同总价款的20%。乙方每月申报一次工程进度款(且每月限报一次),按甲方核定的乙方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的60%作为工程进度款(不扣除前期支付的预付款),并须在当期进度款中全部扣除当期超量领用的甲供材料、设备款;不足扣的在下一笔进度款中扣完;乙方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通电后移交手续、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交真实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经甲方审核确认,甲方于审核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施工结算价的97%,施工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若无质量问题,待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经乙方申请,甲方在15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如发生维修更换费用,从该质保金中扣除;4.合同约定可调整部分,在结算时按约定进行调整;5.乙方在领取每一次进度款时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发包方违反合同约定延迟向承包方支付合同款项的,以延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等内容。2020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于2021年3月1日对工程进行结算和签署《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结算总金额为6,609,689.57元。原告确认被告向其出具了金额为4,125,080.17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实际兑付了3,910,816.44元,其中214,263.73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被告账户余额无款而未兑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梧州恒大绿洲首期主体楼栋1-21#楼及影城、2#、3#商业永久供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并于2020年5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3月1日对工程进行结算和签署《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结算总金额为6,609,689.57元。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审核确认竣工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施工结算价的97%即6,411,398.88元给原告,扣减被告至起诉之日已支付的3,910,816.44元后,被告尚欠工程款2,500,582.44元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给原告,构成了违约,被告应将到期未支付的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并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从2021年3月19日起至付清款项时止,按年利率3.85%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违约金,理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西梧州华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500,582.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3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工程款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7,211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碧波
人民陪审员  黄凤禧
人民陪审员  肖 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其慷
书 记 员  黄颖健
附:适用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