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华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华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406执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华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151169983。
法定代表人:陈志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永毕,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苍海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L7FEC1Y。
法定代表人:傅明芳。
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华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406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华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582.44元及违约金;2.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华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诉讼费27,211元。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华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上述被执行人应承担申请执行费27,67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以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暂无财产履行本案义务;
2.向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梧州市**路**号**幢**幢,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裁定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查封,但现暂不宜处置。
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华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华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汉武
审判员  高志云
审判员  梁 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智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