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柳州市阳和新区基辉机械设备租赁部、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702民初2049号 原告:柳州市阳和新区基辉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柳州 市古亭大道南1号恒大城10栋1**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0MA5NHWYR4。 经营者:***:女,1981年3月6日生,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北部湾北大道1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19898248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阳和新区基辉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阳和新区基辉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柳州市阳和新区基辉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