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7民终1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安市启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新街镇协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85JMG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北部湾北大道1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1989824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92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上诉人高安市启德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3)桂070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安市启德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0月10日签收了受理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安市启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12元,减半收取11856元,公告费560元,由上诉人高安市启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高安市启德贸易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