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924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县桂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葵阳镇新荣村(建材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鹤生。
被执行人: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桂花园75号。
法定代表人:陈坚。
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县桂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24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兴业县桂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16108.8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兴业县桂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兴业县桂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24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 判 长 梁其东
审 判 员 覃 源
审 判 员 杨永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符婷婷
书 记 员 陈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