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4民初3467号
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协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东大街芷泉段XXX号。
负责人:**。
被告:重庆协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白云南方水利电力实业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蚌湖路白象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志军与被告重庆协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协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白云南方水利电力实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志军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协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庆协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白云南方水利电力实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俞志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志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俞志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