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宕民初字第48号
原告宕昌县诚信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宕昌县城关镇长征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宕昌县诚信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宕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汉族,宕昌县档案局职工,现住宕昌县。
原告宕昌县诚信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宕昌县诚信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2002年开发修建下坝幼儿园对面“诚信”小区,由于住户较多小区未成立物业管理会,一直由原告代为管理小区服务。从2002年以来108住户缴纳卫生费、取暖费从未有人拖欠。2011年被告从他人处转让小区3号楼2单元101房屋,从被告入住后就拒不交付小区卫生管理费计792元,2013年被告拖欠取暖费2750元,两项总计3542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交款。现我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3542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于2011年入住宕昌县城关镇下坝幼儿园对面诚信小区,入住后***欠交卫生管理费每月22元,以年度收费,每年264元,至2014年3年共欠卫生费792元,欠交2013年取暖费2750元。欠款至今未还,遂引起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宕昌县诚信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11-2014年宕昌县诚信小区收取卫生费的通知4份、2013年7月25日诚信小区收取暖气费的通知1份、诚信小区三号楼一单元业主2013-2014年度取暖收费清册1份、诚信小区三号楼二单元业主2013-2014年度取暖收费清册1份及诚信小区业主***、***、***、***、马秀琴、***、***、***、***、***、甘为民、***、***、***、***、**、**、***卫生费收据存根各1份载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核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宕昌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与小区其他住户一样按照标准支付卫生费及取暖费,对于原告原告宕昌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卫生费与取暖费合计354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宕昌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卫生费与取暖费合计35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马芸
代理审判员董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