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博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广州博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5民初60522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博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5号1802/1803房。
法定代表人:曾维聪。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博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