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902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佛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112396Y,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肃州区银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银达镇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902013922362Y。
法定代表人:***,系银达镇人民政府镇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佛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肃州区银达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甘肃金佛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902执11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