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刘家沙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经济联合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402号之一
原告:广州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上渡路雅蕙街**。
法定代表人:林高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璇,广东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iv>
法定代表人:刘顺钊。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村环村三路自编**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江振佳。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竹萍,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琳,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第三人:广州兴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中座(豪贤商务大楼)**自编**iv>
破产管理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倪烨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培,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佳,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经济联合社、第三人广州兴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邝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