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37570号
原告:广州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渡路雅蕙街54-62号。
法定代表人:林高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璇,广东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置业(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7房。
法定代表人:华波。
原告广州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置业(广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诉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致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