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国际玩具礼品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41201号 原告:广州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渡***街54-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国际玩具礼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889号0721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奕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电公司”)与被告广州国际玩具礼品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具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采用独任制于2022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玩具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奕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玩具城公司向城电公司支付3830000元的工程款;2.判令玩具城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2日,城电公司与玩具城公司签订《广州佳兆业国际玩具城二期4-8号高压电房整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城电公司承包广州佳兆业国际玩具城二期4-8号高压电房整改工程,工程地点在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889号,合同总价为7200000元。合同第五条5.4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45日内玩具城公司应付城电公司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5%即6840000元。合同签订后,城电公司积极认真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项目已在2020年9月7日经城电公司验收合格送电,但玩具城公司违反约定,至今除支付了3010000元的工程款以外,余下工程款3830000元(不含工程保修金)仍然一直拖欠不付,严重侵犯了城电公司的合法权益。城电公司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玩具城公司辩称:玩具城公司已向城电公司支付工程款3010000元,涉案合同结算总金额为7198141.85元,符合支付条件的工程款总额为4700000元,因此,玩具城公司应付未付工程款为1690000元。1.根据《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工程结算审核书》,城电公司、玩具城公司对合同结算总造价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确认总价为7198141.85元。2.根据合同第5.7、5.8条的约定,城电公司申请付款前应提交书面付款申请的全套资料,包括等额发票。据核实,城电公司申请付款金额为4700000元,城电公司主张涉案合同存在未支付工程款3830000元,但未举证已进行付款申请,不应予以支持。3.根据合同第5.4条约定,城电公司申请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的前提为双方结算办理完成后。根据合同第11.3条约定,玩具城公司收到城电公司递交的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是结算审核期限。根据合同第11.10条约定,因集体审计监察对结算资料进行抽审,结算审核时间可能延长,即超过2个月。玩具城公司收到城电公司提交完整结算资料之日是2021年12月4日,截止开庭之日尚未满2个月的结算期限,因此,合同尚未达到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95%的条件。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2日,玩具城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城电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了《广州佳兆业国际玩具城二期4-8号高压电房整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就广州佳兆业国际玩具城二期4-8号高压电房整改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委托乙方承包。第三条“合同工期”第2.1条约定,本工程暂定开工日期2020年8月12日,总工期为30个日历天。第四条“合同价款”第4.1条约定,本工程的含税包干总价为7200000元。第五条“付款方式”约定:5.2按月支付进度款,在每月的5日前乙方向甲方报送已完工程量,经甲方审核后,甲方在45个日历日内向乙方支付至上月全部已完工程量的70%的工程款;5.3工程全部完工且具备验收条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完成全部工程量的85%工程款;5.4工程最终经甲方、供电部门验收通过且双方结算办理完成后,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后45个日历日内,凭乙方申请,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此时须开至结算总价的10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5甲方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待保修期2年满后一次性支付余款(保修金不计利息);5.7乙方需在到达付款节点所在月份的5日前提交付款申请,提交申请经甲方及监理方审核无误后45天内支付,乙方申请付款时,应凭书面付款申请(需注明所收款项的计算方式、收账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收款对账明细清单、相关阶段性验收文件、甲方付款审批单、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完税证明复印件(需加***)、法人授权委托书(需加***)、身份证复印件等领取合同款项(扣除当期、甲方代乙方支付的水电费及其他应扣款项,水电费只开收据不开具发票),相关阶段性验收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签收的收货数量单(如有)、交货验收合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书、产品技术资料、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文件(如有);5.8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1.建筑服务发生地:广州市黄埔区;2.建筑服务项目名称:广州国际玩具城),并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准确,否则,甲方不予支付款项,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一条“工程结算”约定:11.3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审核完毕;11.10甲方所属佳兆业集团审计监察部将可能对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抽审,将会引起结算审核时间延长。 载有城电公司、玩具城公司公章的《用户工程竣工移送验收表》记载:“城电公司已按合同内容在2020年9月7日全部完成涉案工程并送电,竣工验收结果为良好、合格。” 城电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项目审批表》记载:“乙方报送结算总造价:7317949.74元;报送结算日期:2021年4月26日;项目负责人意见:同意结算。”玩具城公司确认该审批表的真实性,但辩称其方工作人员签署同意结算,仅是确认城电公司已完工,并非同意结算总价为7317949.74元。 为证明涉案工程的结算情况,玩具城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记载:“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7198141.85元;已付工程款:3010000元;保修款:359907.09元;应付余款:3828234.76元。”该清单加盖了城电公司的公章。2.《工程结算审核书》,记载:“报审造价:7208577.90元;审核造价:7198141.85元。”该审核书的建设单位审核人、复核人、部门负责人处均载有相应签名,施工单位处加盖了城电公司的公章,编制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 庭审时,城电公司表示涉案工程应按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结算,但为减少纠纷,其司同意按照玩具城公司确认的工程结算总价7198141.85元进行计算。另,双方均确认玩具城已支付工程款3010000元。 2021年11月2日,城电公司向玩具城公司发出《关于工程款催款的函》,催促对方于12月5日前支付工程款至95%。庭审时,玩具城公司主张申请付款前应提交书面付款申请的全套资料,包括等额发票,且城电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才提交完整结算资料,根据合同第11.3、11.10条的约定,本案尚未达到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95%的条件。玩具城公司提交了载有城电公司公章的《工程竣工结算项目审批表》为证,该审批表手写记载:“完整结算资料确认日期:2021年12月4日。” 城电公司庭后向本院提交了其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玩具城公司出具的涉案工程4**程款发票,票面金额合计3828234.76元,称其司为了解决问题,同意先行向玩具城公司开具本案欠付工程款(不含保修金)的发票,并已交付玩具城公司的工作人员签收。 另查明,涉案工程所属项目于2010年11月19日、2011年3月16日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1年9月9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6月18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再查明,城电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限期至2021年3月30日,资质类别及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本案审理过程中,城电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粤0112民初41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玩具城公司名下价值3830000元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广州佳兆业国际玩具城二期4-8号高压电房整改工程施工合同》《用户工程竣工移送验收表》《工程竣工结算项目审批表》《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工程结算审核书》《关于工程款催款的函》《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城电公司与玩具城公司签订的《广州佳兆业国际玩具城二期4-8号高压电房整改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履行。 城电公司同意按玩具城公司主张的结算总价7198141.85元计算本案工程款,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城电公司要求玩具城公司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95%的条件是否成就。对此,本院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举证情况分析如下: 首先,玩具城公司虽主张城电公司未按合同第5.7、5.8条约定提交付款申请的全套材料,包括等额发票,但鉴于涉案工程早已于2020年9月7日竣工验收完毕,且玩具城公司经审定已确认涉案工程的结算总价为7198141.85元,***电公司已于庭后就其本案确认的未付工程款金额向玩具城公司出具了等额发票,因此,玩具城公司以城电公司未提交付款申请的全部材料(包括等额发票)作为抗辩,本院不予采纳。但需要指出的是,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确为合同约定的城电公司应当履行的协助义务,如城电公司违约,玩具城公司可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城电公司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 其次,玩具城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庭审时尚未到结算期限,但根据玩具城公司提及的《工程结算审核书》,以及玩具城公司的自述情况,涉案工程经审定已于2021年12月7日确定结算总价为7198141.85元,且本案判决时玩具城公司主张的结算期限也已届满,因此,玩具城公司以涉案工程庭审时尚未到结算期限作为抗辩,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扣除5%的工程保修金以及玩具城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玩具城公司尚欠城电公司工程款3828234.76元(7198141.85元×95%-3010000元)。城电公司诉请玩具城公司支付工程款3830000元,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国际玩具礼品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3828234.76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40元,由原告广州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元,被告广州国际玩具礼品城有限公司负担3742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元,被告广州国际玩具礼品城有限公司负担4998元。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其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林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