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陇南市武都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陕西开阳实业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1224执17号
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南桥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执行人陕西开阳实业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住所地:康县城关镇中街8号。
被执行人张某,陕西开阳实业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开阳实业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陕西开阳实业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2)康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76044.51元。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开阳实业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无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名下也无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被执行人张某系本院正在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告,该案原告申请将被执行人张某位于康县一品康城·金钻楼盘价值22000000元的楼盘等值房产及张某名下位于康县城关镇西街97号,编号为(2009)第011号地块6576.5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审查发现该地已转让给尚**,故张某提供了编号为国用(2009)第011号地块6576.5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唯一受让人尚**作为反担保人申请解除查封,本院审查后将反担保人尚**以陕西红榕实业有限公司康县第二分公司名义开发建设的位于康县一品康城·金钻楼盘价值22000000元的楼盘等值房产及张某名下位于康县城关镇西街97号,编号为(2009)第011号地块6576.5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现因张某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待该的案审理结果作出后确定张某的权利义务,明确受让人尚**应付张某转让费的金额后,再执行本案。鉴于此,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2)康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靳从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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